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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9-09-23 15:51:10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实际情况,决定制定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组织有关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优先支持符合绿色发展方向、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以科技研究成果、工程应用经验和测试数据为依据,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六)能够体现技术先进性和通用性;

(七)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

(八)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细化、可深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范、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相关的环保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制定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由选择,自愿采用。

第二章  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秘书处是团体标准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是团体标准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为团体标准提案、立项、批准、复审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其他重要事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负责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团体标准起草组是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制修订某一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及个人组建的工作小组。团体标准起草组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并负责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反馈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九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阶段(标准制修订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每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公开征集团体标准立项建议。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相关的环保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并填写《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上报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申请的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申报工作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对提交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根据需要组织立项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与强制性标准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通过评估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将正式发文立项,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未通过评估的,如需补充申请材料,应在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项目起草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需要超过24个月的申请方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在制定过程中如需延期,团体标准起草组须在项目截止期限前至少一个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确定延长期限。未提出延期申请,而超出起草周期的项目,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予以终止,如需再次启动该项目,须重新申请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后,团体标准起草组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应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4《团体标准化》的规定和进度安排编写标准文本,标准文本的封面格式应符合要求(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4)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制,经充分论证后形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提交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及有关附件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向成员单位及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进行意见征求。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5),并在分析研究后作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提交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查。

第五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标准审查会对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应在会前将会议通知、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审查专家应涵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协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专家审查应进行会议表决,获得审查专家五分之四以上赞成票,审查通过,由审查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签署《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6),并附《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专家签名表》(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文本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提交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批准。

第六节  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将《团体标准批准发布签署表》(见附件8)、《标准文本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提交至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经审议并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代号(HAEPI)、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七节  发布

第三十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协会公告形式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同时在协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见附件9),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进行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会员单位应积极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第八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求,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发展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团体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三十四条  复审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复审是对标准施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审查结束时应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0)。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该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应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代号。

(三)对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复审结果应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发现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对于承担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的、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自觉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四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0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联合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第四十六条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协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docx


附件2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docx


附件3标准文本封面格式.docx


附件4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docx


附件5《标准名称》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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