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1-04 10:45:13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
能力评价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推进河南省环境监理服务业健康发展,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评价工作。
第二条 环境监理服务能力评价是针对本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环境监理技术服务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等,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对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四条 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评价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评价业务范围包括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环境监理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
(四)配备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专项仪器、设备;
(五)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等资质、资格中的一项;
(六)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为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指南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环境监理业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20名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技术负责人从事环境监理业务5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10项环境监理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营;
(四)具有开展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等相关行业环境监理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为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环境监理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三)技术负责人从事环境监理业务5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6项环境监理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营;
(四)具有开展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等相关行业环境监理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为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10名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二)技术负责人从事环境监理业务3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4项环境监理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营;
(三)具有开展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等相关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或相关的工作业绩。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1)(附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近三年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其他资信证明;
(五)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等一项或以上的证书复印件;
(七)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
(八)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表(附件2);
(九)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能力、专项仪器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等行业环境监理项目(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业主评价意见;
(十一)能够证明单位环境监理业务质量的其他材料;
(十二)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胶装成册。
第十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单位,安排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省环保产业协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在河南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 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评价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丙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乙、丙级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办理甲级和乙级证书。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变更证明到省环保产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严格执行自律机制,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自觉遵守《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指南(试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指南(试行)》要求,每半年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纸质及电子版上报省环保产业协会,自觉接受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业务评估。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不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指南(试行)》要求接受年度业务评估或业务评估不合格的;
(二)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持证单位分立、合并,主要技术人员、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等影响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