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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时采样是有条件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8问

来源:    时间:2020-03-25 11:25:38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将于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对于从事污水监测的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新规范和原来的规范存在什么不同,同时又要注意什么呢?笔者结合平时的经验,试图以问答的形式作一次普及,监测老手可以飘过。

个人所见,不到之处请大家进行补充和纠正。

一、HJ91.1-2019的修订内容

1、增加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2、增加附录A,给出常有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3、删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4、修改适用范围、术语、定义中污水内容的表述;

5、完善采样点位、采样、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控等内容。

二、问答

1.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3月24日施行之后,(HJ91.1-2002)彻底作废了?

答:否。《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只是部分取代《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02),即取代涉及污水部分的,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仍然按照(HJ91.1-2002)执行。

2.问: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测吗?

答:否。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监测的。

3.问:排放口可以远离厂区设置吗?

答:不可以。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 m 的范围内。并应合理设置,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要求,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

4.问:一类污染物一定要于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采样,二类污染物一定要于总排放口采样吗?

答:否。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二是对于其他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

即一般情况下,一类污染物应于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二类污染物位于总排放口。

如果含一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如环境管理有要求,一类污染物可同时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二类污染物可同时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同时,还要注意环境保护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中对于涉刑污染的取样口要求。

5.问:监测取样只负责出数据,不需要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吗?

答:错。现场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做好相应的记录,由排污单位人员确认。现场监测调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和监测点位的基本信息、监测期间是否正常生产及生产负荷、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及运行负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等。

6.问:瞬时采样是有条件的?

答:对。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其污水能稳定排放的(浓度变化不超过10%),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

日常监督中对于违法排污的执法监测,往往只能取到瞬时样品。

值得注意的是,瞬时采样作为执罚依据是认可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据此,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7.问:采样时可以搅动水底吗?

答:不可以。

8.问:所有的采样都必须先进行水样荡洗吗?

答:否。动植物油类、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微生物等不可以。

9.问:哪些项目需要现场测定?

答:水温和pH值等能在现场测定的项目或方法要求须在现场测定。然而,执法时由于临时性、夜半三更等条件限制,可以采样回室内监测,只要注意pH值取样后12小时内完成。

10.问:水样只取一瓶吗?

答:不是的。样品数一是要满足不同分析项目的保存要求和分析需要,二是还要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

11.问:感官记录是不是没多大意义?

答:错。感官记录是水样的基本物理指标,对于监测结果的对比很重要,是质量控制的一个简单而重要的方法。

12.问:现场记录需要哪些内容?

答:监测目的、排污单位名称、气象条件、采样日期、采样时间、现场测试仪器型号与编号、采样点位、生产工况、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排放量/流量、现场测试项目和监测方法、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采样项目、采样方式、样品编号、保存方法、采样人、复核人、排污单位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等。

具体格式可自行制订。

13.问:样品运输和保存需要注意什么?

答:样品应当防破损、分隔放置避免交叉污染、尽快运输和交接。

14.问:有效数字按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吗?

答:分析结果的表示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执行。

注意:校准曲线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一个非9 数字。如果小数点后多于4 个9,最多保留4 位。

15.问:数值修约还执行GB/T 8170吗?

答:对。注意四舍六入五留双的修约规则。四舍六入五留双的“五留双”指的是后面没有尾巴的,比如1.25收两位有效数字时为1.2,1.254收两位有效数字时为1.3。

16.问:监测采样过程需要全程序空白吗?

答:要的。这是新的要求,一些较新的监测方法已经有了具体规定。

(这是对采样的质控手段,主要是检验采样运输过程气温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应从样品测定结果中扣除空白样品的测定结果。)

17.问:测定下限和检出限不同?

答:对的。检出限来自于方法要求,是定性检出。测定检出下限是定量测定,一般以4倍检出限作为方法的测定下限,即方法的误差范围内。

18.问:样品分析前要摇匀吗?

答:对的。除分析方法有规定外,污水分析前必须摇匀取样,不能过滤和澄清。

这里有个有趣的对比,现场采样时不能搅动水底,实验室化验时样品则要摇匀,前者是避免影响采样的代表性,后者关系到化验的准确性。


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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